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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王英、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与被告王英、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00362668);二、被告王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21736.3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5532.14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其中复利利率以年利率8.31%为上限];三、被告王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王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东面、龙湖水库西面肇庆保利珑湾花园6#楼3001,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0000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英的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计8025元、保全申请费2706元,合计共10731元(原告已预交10746元),由被告王英、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