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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莫启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与被告莫启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 1284 民初 3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