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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奇一点珠宝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鸿柏珠宝商行与被告四会市奇一点珠宝店、戴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四会市奇一点珠宝店、被告戴镇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鸿柏珠宝商行支付货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财产保全费1233元,合共2808元,由被告戴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