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子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薛子中信用卡纠纷一案,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无法采用直接或者留置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61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5200830031499087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9875.33元、总利息1167.56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1609.04元、总手续费709.79元,欠款合计人民币33361.72元(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上述1-2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4361.7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有关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夏佳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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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