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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84民初3402号
王利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东城区林和装饰工程部与被告王利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利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东城区林和装饰工程部支付装饰工程部支付装修工程款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利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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