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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五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旺支行诉你、邵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082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2023.5.8)。起诉要点,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二签订的440708500-2012-2013052434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207.30元,利息552.51元,本金罚息169.19元,利息复利12.17元,结清金额为32941.17元(暂计至2023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建设一路11号天和豪庭七栋2梯501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