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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汤福林:
我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福林、汤国栋、珠海市恒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584号,因你企业电话无法联系、法院邮寄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20968.14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4649.35元(以应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9737.05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221.42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第一项、第二项诉讼
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15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