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娄建生、钟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建生、钟玉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建生、钟玉玲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1054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娄建生、钟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41.5元;三、被告娄建生、钟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手续、案涉房屋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南区)27栋1503号的预告登记及涂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起计,按每日270.12元(900415元×0.0003)计至办理注销、涂销上述合同的备案、房屋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4元、保全费371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娄建生、钟玉玲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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