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黄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佳宗与被告潘黄飞、南宁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卢佳宗赔偿31210元;二、被告潘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佳宗赔偿19014.98元;三、驳回原告卢佳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卢佳宗。本案受理费1220.06元(原告卢佳宗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2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70.4元,被告潘黄飞负担408.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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