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梅莹: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周梅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国明归还借款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周梅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叶书记员
联系方式:0758-311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