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绍兴市大祥化工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大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绍兴市大祥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6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6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