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3852号送达民事起诉材料

发布时间: 2024-08-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东莞市胜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明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胜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会市公路事务中心、东莞市胜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3852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二、三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53117.28元及利息11499.66元【利息以2553117.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从2024331日起暂计至2024516日为11499.66元;之后按相同方法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钢板桩租金25605.44元【租金以钢板桩79.52吨(19.08+1.08+59.36吨)为基数,按每天每吨7元计算,从202441日暂计至2024516日为25605.44元(79.52吨×7元×46天);之后按相同方法计算至钢板桩全部拔出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三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9249.38元;四、判令被告一对被告二、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六、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2799471.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101415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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