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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马秀云:
原告王亚宝诉被告马秀云机动车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王亚宝与被告马秀云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亚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