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1019号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5-1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四会市恒建钢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鼎湖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恒建钢材经营部、龙信铭、植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1019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要点:一、被告植飞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鼎湖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5588元货款,并以15588元为基数,自20237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鼎湖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7元,合计370元(原告肇庆市鼎湖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植飞云负担,被告植飞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肇庆市鼎湖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 370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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