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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智敏:
原告邓浩伦与被告潘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284民初553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智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浩伦支付16000元,并以16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浩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2023)粤1284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0行“广州艺广公司”补正为“被告潘智敏”。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