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5845号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3-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魏丹                            

原告周鸣与被告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决如下:被告魏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鸣归还借款本 2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 2 万元为本金,自 2020 1 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不得超过 148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37 元(周鸣已预交),由被告魏丹负担,并在履行 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周鸣,本院不另作收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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