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官网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迪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绿植源生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绿植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迪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为26940元)。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60元,合共9580元,由被告福建绿植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