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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水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雷立材料保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252号,因你法院邮寄专递无法送达、电子送达未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690元、利息15414元(利息以30690元为基数,按2015年五年以上银行贷款利率6.15%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20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30690×6.15%÷12个月×98个月)实计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以上各项共计:4610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4月9日10时30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52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