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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杨丽、黄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丽、黄建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逾期本金463.15元、逾期利息834.37元、罚息0.41元、复利0.75元;二、被告杨丽、黄建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杨丽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广海东路328号金沙假日广场5栋B座904房,证号:粤(2017)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88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057元,保全申请费1737元,合计共6794元(原告已预交6869元),由被告杨丽、黄建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