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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俊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2017002122020一手贷0000115);二、被告王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25345.07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3173.71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4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对被告王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44号东澳御园4#楼702房,证号:粤(2022)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0397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俊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