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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义(住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9组11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锦荣诉被告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锦荣归还借款本金123813.6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7日的利息为9664.4元,从2023年7月8日起的利息,应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王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锦荣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4.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义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罗助理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