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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创跃(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大路巷村12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下村顶排20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家星诉被告邹创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邹创跃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家星退还86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创跃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 日
联系人:罗助理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