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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肇锋(住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大迳村委会笛仔村9号)、李绍强(住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蚁田村委会太平坑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瑞娣诉被告梁肇锋、李绍强、潘英财、四会市景源五金制品加工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黄瑞娣602301.03元。二、被告梁肇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付给原告黄瑞娣623577.66元 。三、驳回原告黄瑞娣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75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85.7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负担7160元、由被告梁肇锋负担7413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罗助理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