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惠州市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梁屋高头村工业大道西边):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惠州市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412.5元及利息(利息以按照未付货款数额为基数,从2023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至还清货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罗助理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