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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刘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可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刘宏、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彭忠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可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5247.12元及利息(以35247.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刘宏、彭忠华对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