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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袭玉玲、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袭玉玲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08401-2012-20190914208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袭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46330.6元,利息7104.82元,本金罚息23.18元,利息复利97.25元,结清金额353555.85元(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袭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484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袭玉玲提供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北区)6栋2602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及诉讼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