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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黄秀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黄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84民初4531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3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440708401-2012-2020748070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3277.61元,利息5705.56元,本金罚息14.36元,利息罚息(即复利)46.96元,结清金额为389044.49元(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993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7号肇庆保利心悦花园1座505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405037.49元。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大沙法庭联系电话:0758-361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