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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林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林裕、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84民初4542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4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440708401-2012-2020748070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3277.61元,利息5705.56元,本金罚息14.36元,利息罚息(即复利)46.96元,结清金额为389044.49元(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993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7号肇庆保利心悦花园1座505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405037.49元。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大沙法庭联系电话:0758-361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