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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良宇与被告张永、第三人四会市小梅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王良宇与被告张永、第三人四会市小梅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于2023年1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良宇返还双倍定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