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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肖月、梁肇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龙建诉被告钟肖月、第三人梁肇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815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1、请求确认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005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梁肇宁支付二原告工程款542771.10元及利息暂计为189661.31元;(其中包括以本金542771.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05日计付至实际付清工程款542771.10元之日止,该部分利息暂计为75877.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的加倍支付自2020年09月18日起至本金542771.10元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部分利息暂计为113784.14元)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肖月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上述款项共计:73243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