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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珍与被告蔡志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祥珍支付加工费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3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