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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2)四法破字第2号
本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了(2002)四法破字第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四会市龙湾供销社破产还债,并成立了清算组,后于2017年6月7日指定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查明,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四会市龙湾供销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四会市龙湾供销社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日裁定如下:终结四会市龙湾供销社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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