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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畅(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23号天宁广场新景轩A4幢1004房):
本院受理原告李盛开诉被告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潘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盛开偿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潘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盛开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盛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