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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朝成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36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韩旭偿还码头装卸费:人民币12000.00元,车队运输费:人民币4000.00元,合计人民币16000.00元;2.判令被告韩旭自起诉之日起所欠费用开始按LPR 1.5倍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韩旭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45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25、3615172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