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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康文诉被告张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1284民初3209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期租金13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453.69元(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年8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为1453.6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并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9000元及利息(房屋占用费从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并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1000元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为9000元;利息按照lpr,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止);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573.6元(管理费按每月199.2元,从2022年8月20日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时计至2023年5月为6573.6元);五、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30027.2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杨书记员:0758-3615197/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