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1969号起诉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吴吕善、顾怀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96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对账单。起诉要点,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于2015年9月15日所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为:440708500-2012-20151077565),被告须立即清偿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41876.84元及利息4444.27元、罚息28.2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3月14日,以后的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合共:246349.35元;2、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需支出的律师费¥8350元;以上两项共计254699.35元。);3、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1名下的肇庆高新区福乐街1号旺城壹号5号楼(清风轩)2梯1207房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9510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