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1749号

发布时间: 2023-07-1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贾震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贾震宇骆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74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关于借款人借款本息数额的说明,证明被告借款本息数额的情况;2、截止至2023年6月27日被告拖欠借款本息明细表及对账单,证明截止至开庭前被告拖欠本息数额的情况。被告骆明英提交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涉案房屋由被告贾震宇支付首付并偿还贷款,离婚后亦归贾震宇;2.欠条,证明债务实为贾震宇举债转架被告骆明英;3.贷款明细、证明等,证明骆明英没有转移财产,实为贾震宇将债务转嫁给骆明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