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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贾震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贾震宇、骆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74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关于借款人借款本息数额的说明,证明被告借款本息数额的情况;2、截止至2023年6月27日被告拖欠借款本息明细表及对账单,证明截止至开庭前被告拖欠本息数额的情况。被告骆明英提交的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涉案房屋由被告贾震宇支付首付并偿还贷款,离婚后亦归贾震宇;2.欠条,证明债务实为贾震宇举债转架被告骆明英;3.贷款明细、证明等,证明骆明英没有转移财产,实为贾震宇将债务转嫁给骆明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