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2467-4号

发布时间: 2023-06-1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金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张金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467-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金香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53360001622132的信用卡借款本金6931.2元、总利息383.07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26.82元、总手续费113.19元,欠款合计人民币7854.28(暂计至20232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金香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2836015362782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38000元、总利息572.71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37.53元、总手续费1200元,欠款合计人民币40210.24(暂计至20232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金香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2023225日,上述1-3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9064.52)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金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839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