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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莞市冠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新浩胶粘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冠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09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答辩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01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33元(从2022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8554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3日14时45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