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07-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世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旺支行诉被告刘世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刘世纪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401-2012-20211708845 );二、被告刘世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3557.99元、利息710.38元、本金罚息1.07元,利息复利57.01元,合计为470726.45元(暂计至2023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世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8648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刘世纪提供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46号润立华庭2栋2003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8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世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