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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 2013-09-09

作者: 夏睿娜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9352

 

问题提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要点提示本案被告人在四会市东城区沙田居委会沙田园三路二街十五座9号内开设赌场,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带人参与赌博、负责派牌和抽水等,有组织且分工较为明确。营业性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2012)肇四法刑初字第164号

案情

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被告人胡××开设赌场罪一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2)第148号起诉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胡××在其租的位于四会市东城区沙田居委会沙田园三路二街十五座9号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胡××为参赌人员提供了赌具扑克牌、圆台等,由案犯陈光辉(已判刑)、“捞军”、“大旺杰”(均在逃)负责带人参与赌博,邱勇(已判刑)负责派牌和抽水,许秀祥(已判刑)负责参与赌博,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10月21、22日“抽水”获利约30000元,其中被告人胡××分得13000元。2011年10月23日下午,四会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查封该赌场,现场抓获了案犯陈光辉、许秀祥、邱勇及参赌人员20多名,收缴赌具一批并缴获“水钱”10300元。

审判

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胡××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

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搏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专门的用具让他人赌博。开设赌场一般是招引不特定多数人参加赌博,因此,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具有公开性,一般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知晓。而聚众赌博场所不具有吸引不特定多数人的性质,每次都需由行为人召集,其场所不具有聚众效应。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赌场”的认定,即看吸引赌博的作用是“场所”发挥的还是行为人发挥的。若是“场所”自身发挥之作用,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若“场所”并不具备吸引赌博之作用,而是由行为人多次召集他人赌博的,且达到聚众赌博之追诉标准,则可认定为赌博罪。

本案被告人在四会市东城区沙田居委会沙田园三路二街十五座9号内开设赌场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带人参与赌博、负责派牌和抽水等,有组织且分工较为明确。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合议庭成员:叶建清 关韬 赵慧虹

作者单位:四会市人民法院             作者:夏睿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