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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0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34

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案号

案件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被执行人姓名

发放金额

发放及代收原因

(2026)粤1284执恢53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邝焯珍、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永乐、佛山市城铸房地产有限公司、力高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四会市金凯盛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邝海辉、黎洁贞、肇庆市力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国库

128487.28元

税费直付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张可立        联系电话:0758-36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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