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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信息 | 案外人、被执行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
(2022)粤1284执恢163号 | 申请执行人:邓启强 被执行人:湛皓辉、许彩珍、四会市超跃木业有限公司 | 邓启强 | 7436元 | 垫付评估费 |
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 6382.80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
四会市超跃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 233849.23元 | 移送破产管理人 |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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