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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冶炼稀土,“淘金梦”碎终获刑

发布日期: 2026-06-2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12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国家限制流通的产品。非法开采、冶炼、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扰乱市场秩序,更会触碰刑事红线。近日,四会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冶炼、销售稀土矿产品案,被告人李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冶炼分离稀土并销售,结果是“淘金梦”碎、锒铛入狱。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初至11月27日,案犯王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在位于四会市A沙场非法冶炼分离稀土,并将冶炼的稀土半成品储存至四会市某仓库。2025年11月26日晚,王某将生产的部分稀土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获利。期间,李某负责协助王某管理生产、对稀土生产情况统计、维护生产设备等;陈某任提炼组组长,负责管理稀土提炼以及生产原料的检测等。2025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的A沙场及仓库,在A沙场抓获了李某、陈某,并在上述地点搜获并扣押稀土半成品等物品。经鉴定,在A沙场被扣押的的矿产品是以轻稀土矿为主的稀土矿半成品。

法院审理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冶炼、销售稀土并予以配合生产、管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稀土属于国家实行特许专营、限制性管控的特定矿产品,被告人无合法经营、开采资质而非法经营,涉案稀土依法属于应予没收的违禁品及涉案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李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的稀土半成品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稀土是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关乎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开采、冶炼、销售均需专项资质,无证生产、加工、囤积、销售均属违法犯罪。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保护稀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勿因贪图短期利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发现可疑交易或提炼行为,积极举报,共同守护矿产资源安全和良好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稀土管理条例》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