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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带头毒杀鱼苗 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16-06-24

作者: 佚名

来源: 研究室

阅读次数: 23546

 

四会某村村长因一村民擅自在未出租的鱼塘中投放鱼苗,召集村民往鱼塘里投放农药毒死鱼苗,致使该村民损失惨重。近日,我院审结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40多岁的梁某担任某村村长多年,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相对薄弱。2014年年初,梁某所在的村有一处鱼塘在租约期满后一直闲置。作为村长,梁某多次在村里的大队会议上强调该鱼塘未出租,任何村民不得私放鱼苗养殖。可是,该村的其中一名村民明知故犯,未经同意把近五千万条麦鲮鱼苗,擅自放养在该处闲置鱼塘中。梁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召开村民会议,提议对该鱼塘投放农药予以惩戒,并承诺凡是参与投放农药的村民可以领取误工费。村民会议通过后,梁某便买了一罐“住友灭扫利”农药,带领十多名村民往鱼塘撒农药,致使该鱼塘鱼苗全部被毒死,财物受损近2万元。后经两人协商,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梁某一次赔偿该村民19000元,梁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梁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