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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男子获刑十个月

发布日期: 2015-08-28

作者: 佚名

来源: 研究室

阅读次数: 20539

 

一男子为防止自制食品变质,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严重危害群众食品安全。日前,我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年近五旬的四会籍人氏李某,在东城区经营了一间食品店,以生产、销售饺子皮和枧水粽为主。为延长食物保存时间,防止食品因天气问题变质,李某利欲熏心,在其生产的饺子皮和枧水粽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硼砂”,并将这些“加了料”的食品售卖出去。但好景不长,这些有毒有害的食品卖了仅两天即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硼砂”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