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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玉山(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浏园小区39号楼2单元402室):
本院原告陈卓越与被告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梁汉联、李玉山、刘业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被告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卓越退还预付货款459879.59元及利息(利息以459879.59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业鸿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被告四会市振兴花岗岩石场牛颈坑作业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卓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