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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照华(住山西省沪县潮河镇潮河村1组241号):
本院受理原告曾镇颖诉被告刘照华、薛海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照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曾镇颖支付货款399025元和违约金(其中货款100000元起算节点为2024年3月11日,货款100000元起算节点为2024年3月16日,199025元的起算节点为2024年3月31日,以年利率5.17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至)。二、被告刘照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镇颖赔偿律师费1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三、被告薛海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薛海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刘照华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吴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615100、361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