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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何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何华、广东肇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肇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19.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具体为:以1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的标准,自2023年9月13日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8元,由被告广东肇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