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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声武: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新高硅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4314-2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040.4元及逾期利息(以88040.4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倍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支出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暂合计93040.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4日10时15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